期刊信息
 

刊名:经营与管理
主办: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天津市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主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ISSN:1003-3475
CN:12-1034/F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0.143999993801117
被引频次:23502
数据库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期刊分类:理论经济
期刊热词:
企业,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企业文化,影响因素,经济发展,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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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经营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7 15: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农药经营环节是整个农药管理链条当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连接农药生产与使用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的监管,为更好地落实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

农药经营环节是整个农药管理链条当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连接农药生产与使用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的监管,为更好地落实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河北省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有效推进了全省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落实。

1 农药经营许可地方配套政策情况

1.1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查,指导河北省各市、县农业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明确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基本要求、审查人员及组成形式、审查内容、流程及结论等内容,一是细化农药的经营许可审查内容。二是对审查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实地核查情形和审查流程。四是规范了审查结论。

1.2 《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发布了《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河北省在限制使农药定点经布局规划编制过程中,采取由省农业厅提出布局原则和标准,各设区市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设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布局并上报省厅;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汇总、研究和平衡,再次反馈各市进行修订,形成同意意见后上报汇总,发布规划。2018年1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河北省下发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布局规划〉的通知》。全省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1 300个,点的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村,同时对限制使用农药第店经营的审批提出了指导原则。

2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审批情况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为了保质保量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审查工作,河北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2.1 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农药经营许可属于新增许可项目,我厅按照工作程序,向省编办提交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报告》,理顺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渠道。为了规范许可程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详细说明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的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对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的环节、每个审批环节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群众监督。

2.2 指导全省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与其他省份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河北省行政审批改革,80%以上的市、县(区)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审批局负责;还有部分市、县(区)没有成立行政审批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再有一种情况,虽然成立了行政审批局,但由于种种原因,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仍有农业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局与农业农村局是两个平级的相对独立机构,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开展也因此在个别地区产生了不协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为了确保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能在农业主管部门的,要依法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全链条管理职责;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支持的同时,承担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3 组织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根据《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全省共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1 300个,大多设置在乡镇,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统一集中到省办理,限时办结难度大,且增加跑办时间和办理成本。

文章来源:《经营与管理》 网址: http://www.jyygl.cn/qikandaodu/2021/0707/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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