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经营与管理
主办: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天津市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主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ISSN:1003-3475
CN:12-1034/F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0.143999993801117
被引频次:23502
数据库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期刊分类:理论经济
期刊热词:
企业,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企业文化,影响因素,经济发展,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家,
4.2 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规定有待改进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该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首先,某个地市级区域甚至是县(区、市)级区域内,农药经营者所使用的电子台账系统种类繁多,版本各异,如何讲这些不同版本的电子台账系统的数据,传送到农业部规定的平台,难度较大;其次,缺乏对上传数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哪些经营数据是必须上传的、如何确保上传数据的真实性、不按照规定上传数据如何处罚等,目前都没有具体规定,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4.3 农药经营相关技术规范有待健全 目前,农药经营环节相关技术规范,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为提升农药经营整体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一是建立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对农药经营各项行为提供可遵循的规范标准;二是制定农药经营场所(营业、仓储)技术规范,明确农药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生活区有效隔离、远离饮用水水源等标准;三是制定农药经营台账技术规范,明确农药经营台账的基本内容、管理方式、档案建立等。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
[2]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3]农业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年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4]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1号)
[5]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冀农业种植发[2018]1号)
文章来源:《经营与管理》 网址: http://www.jyygl.cn/qikandaodu/2021/0707/2281.html